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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
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应予以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三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一个月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等等。
《意见》明确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四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一万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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