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罚令”的出台,就是要以其威慑作用和经济压力,迫使煤矿经营者改变以往无视矿工生命安全、从“带血的煤”中牟取暴利的做法,将安全投入纳入生产经营成本,把安全生产和矿工生命当回事,把生产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连日来,针对内蒙古“重罚保平安”遇到“执行难”事件,本报做了连续报道。9月28日,本报头版头条报道说,去年11月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重罚令”,规定非 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和原有罚款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但去年乌海市“11·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对事故煤矿重罚2200多万元,至今却一文未到。10月9日本报报道,针对有人质疑“重罚令”变成“哑炮”,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巨额罚单有其威慑作用,执行难有多种原因,一般而言,罚款数额越大执行起来越困难。
“重罚令”遭遇执行难,让我们再一次慨叹整治煤炭行业经营秩序之艰难。从全国整治“官煤勾结”,强令入股官员撤资,到一些地方祭出“重罚令”,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场特殊的较量———在牟取暴利的冲动下,一些非法经营者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较量。在这场较量中,一些人对抗国家法律法规的“胆量”和“能力”不可低估。比如,在整治“官煤勾结”行动中,一些入股官员或按兵不动,或表面上撤资、暗地里入干股,或以亲友名义入股,使出种种手段与“撤资令”玩捉迷藏。尽管一批违纪者被查处,但这场较量远未结束。
如果说整治“官煤勾结”有着整治官员腐败等多方面意义,那么,“重罚保平安”则力在截断非法违规经营煤矿的暴利通道,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遏制煤矿事故悲剧的发生。正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所言,“罚款不是目的,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最终目标”。就现实而言,重罚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值得尝试的手段,其意义在于让某些人清醒地意识到,开煤矿的暴利时代已经过去,煤矿经营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必须指出,一些煤老板的暴利绝非“天上掉馅饼”,其代价是国家煤炭资源的流失,是正常的煤矿经营秩序被打乱,是煤矿事故中矿工付出的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是一个个死难矿工家庭的破碎……这些都是煤老板暴利的成本。而这些成本不该由政府埋单,不该由矿工及其家属埋单。“重罚令”的出台,就是要以其威慑作用和经济压力,迫使煤矿经营者改变以往无视矿工生命安全、从“带血的煤”中牟取暴利的做法,将安全投入纳入生产经营成本,把安全生产和矿工生命当回事,把生产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企业生产经营要有成本,对于煤矿而言,安全投入就是必须的成本。但不正常的是,这一基本常识却被某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在他们看来,开煤矿图的就是暴利,为了暴利,可以千方百计压低成本,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因而,“割肉”式的“重罚令”可谓点到了非法矿主的“死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面对“重罚令”摆出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对抗姿态,无非是平时赚了钱就及时转移,出事后让你无钱可罚。有鉴于此,政府有关部门除去加强日常监管,还应该彻底追查企业资金流向,绝不能让“没钱”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让“重罚令”落地,是继整治“官煤勾结”之后的又一场硬仗。它考验着政府的权威,考验着相关部门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调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协同配合,切实规范煤炭安全生产秩序,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