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
一、商标获得版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商标必须构成文学艺术作品或音像制品。
二、商标构成作品或音像制品的可能性:
A.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等组合而成的商标(包括立体商标)可能构成美术或图形作品;
B.由声音或声音加活动形象组成的商标,可能构成音乐作品、录音制品或音像制品;
C.由照片组成的商标,可能构成摄影作品。
三、构成作品的商标获得版权保护不必注册。
四、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可以成为作品的商标,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五、要求取得版权保护的商标权所有人,难以对抗他人独立创作的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用来作为商标使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