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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须予以特别标注

http://www.sina.net 2007年04月25日 14:15 新农村商报


  本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孙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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