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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
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外汇储备的压力。
外汇局将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明确了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监管原则
。另外,新《条例》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
空间。
据记者了解,1997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
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是,伴随中国连年巨额的贸易顺差,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金额也连续创出新高。近
两年来,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所以,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
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但是,当前国际资金流动加快,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对此,新《
条例》大大加强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
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
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另外,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
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
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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