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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
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
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通知指出,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执行 环保标准,鼓励节能降耗
,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应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
业务。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
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
加快转型升级,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不给职工缴保险将不能从事加工贸易通知指出,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
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
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本通知发
布前已批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资格。
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将下放通知指出,为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自2007年7月
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
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和审批。但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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