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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要求实施促销活动备案和价格档案管理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将"明折明扣"明确列入政府鼓励范畴。但记者发现,此前《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购物返券的内容并未在《细则》中出现。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国率先行动的北京,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2006年10月,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但两者在相关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具体规范力度。
将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是依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北京实际制定出台,对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细化,让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而北京市原制定《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细则》的相应条款既能作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准则,也能让消费者直接援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档备案
依照《办法》要求,调整后的《细则》将价格档案和特定促销活动的备案管理纳入规定。
《细则》要求开展促销活动的零售商建立价格档案管理。如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促销活动前和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新规明确了"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的定义。"原价"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是指零售商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在备案管理方面,《细则》限定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店名义开展整体促销活动,且促销商品品种数量达到店内实际销售商品品种数量60%以上的,须自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治安保卫方案"报属地公安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促销活动进行安全和交通方面的防范检查和监督指导。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促销活动的相关具体信息和促销期间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备案。同时,以新店开业(重张)、店庆、节庆(国家法定节日)等名义开展的促销行为,以及一次促销活动连续三个营业日以上(含三个营业日)或者一次促销活动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的也须按规定备案。
明确责权
调整后的《细则》依旧强调"公平有序"的管理原则,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应尽义务进行了明确。
《细则》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力,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中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作出任意解释。
《细则》要求零售商对促销商品依法纳税。对于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不得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求,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应立即开具。要求零售商确保促销活动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并依法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对明示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对于有奖销售,《细则》规定以抽奖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限时促销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同时,明确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活动期限内,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细则》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上述各部门将依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办法》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本报记者 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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