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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客户同意,保险公司擅自将其个人资料对外宣传,造成客户家庭不和;吃方便面时,面碗突然开裂,渗漏的开水把娃娃肚皮烫起了水泡……昨日(11日),四川省乐山、达州、广安等地消委公布消费典型案例,曝光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案例1
面碗开裂小朋友遭烫
事件:去年7月18日,岳池县9岁小朋友张勇(华名)打开某品牌方便面,将开水倒入面碗中,食用时,突然面碗下面裂开一条缝,流出的开水正好落在张的腹部,腹部当即被烫起了水泡。
维权:张的外婆龙某找到销售方便面的九龙超市坪滩连锁店,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方便面未果,龙向岳池县12315投诉。经工商人员调解,总经销店和连锁店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150元。
专家点评:广安市消协刘虹秘书长认为,按《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案例2
美容院“制造花脸”
事件:去年1月4日,邻水县周女士到某美容院洗面。次日,周的脸部出现搔痒发红现象。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使用美容日用化学品接触性皮炎。治疗后,周女士面部红肿消退,但脸上留下一层老皮,脸成了“花脸”。周向美容院提出3万元赔偿要求,遭拒绝。
维权:同年1月24日,双方投诉到邻水县12315。经查,该美容产品说明书明确标示必须对使用者进行过敏性试验,而美容院工作人员没有给周做皮肤过敏性试验。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院老板一次性向周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费1万元。
专家点评:广安市消协刘虹秘书长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家美容院从业者未按商品说明做过敏试验,从而导致消费者面部受损,美容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
私拿客户做广告保险公司侵权
事件:1996年1月17日,开江县居民周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6份“老来福”终生保险。次年,周某先后两次因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共为其支付3000元医疗赔偿。同年8月,保险公司将周某投保及理赔过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这让周某非常尴尬,因其投保用的是“私房钱”,隐私“曝光”后,引起周家的不和谐。
维权:周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赔礼道歉,但均遭拒绝。周随后向开江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万元。经协商:保险公司书面向周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律师说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隐私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在未征得客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资料对外宣传,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4
收“恢复费”“电老虎”退款
事件:达县南城梧桐梁的王先生因出差忘交电费,去年6月28日,他返家时发现已被断电。王随后到达县供电局按规定交纳了电费和滞纳金,但他被告知,要想通电还得另缴20元“恢复费”,理由是供电公司在停电和恢复供电的过程中要产生一定费用。
维权:面对闻所未闻的“恢复费”,王向达县消委会投诉。消委会组织调解,由供电部门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20元“恢复费”。
律师说法:用电交费是消费者的义务,滞纳金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消费者在补交了电费和滞纳金后,供电公司就该无条件恢复供电,其收取“恢复费”没有法律依据。个别垄断部门往往巧立名目收费,消费者需擦亮眼睛明白消费。
案例5
购房入会预付款,开发商退钱又补偿
事件:去年1月,张女士、蔡先生购买乐山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华坊”住宅。排号买房时,开发商要求消费者先入会并交预付款。张、蔡二人分别按要求交了1万元、2万元预付款后,选了住房。哪知,他们选中的住房却被排号在后的客户买走。
维权:二人认为,该房产公司存在违规欺骗行为,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经乐山市工商局较场坝12315工作站调解:由房产公司分别退还张女士1万元、蔡先生2万元预付款,并补偿张2000元,蔡4000元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近年来,一些房产公司向购房户收取“排号费”,称购房屋后此款即抵扣房费,此举属违规。该案例中,房产公司不仅违规还违约,私下将消费者已选好房屋出售,故消委会给予“补偿费”的惩罚理所应当。(记者谢颖 路明 汪仁洪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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