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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昨日(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并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意见》要求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未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企业,将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
《意见》要求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反之,可以购买自用、自住的商品房,购买须采取实名制。
经济学家徐滇庆认为,目前房地产领域已成为吸引外资的重要领域,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加以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资对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积极意义。他说,提高外资购房门槛,加强结汇管理,可以过滤外资的短期炒房行为,而不会影响到外资的长期投资。
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截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两倍以上。(实习记者 费杨生 记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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