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在
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
投资决策,而是引导企业防
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国资委负责监管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公
司法》和《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赋予国资委的职责。
“如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健全,一
些企业盲目投资、盲目
决策等现象若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不仅会导
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他指出。
他说,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
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
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
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一是明确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出资人
代表,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是其重要职责;二是明确企
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并通过《办
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
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
的责任;三是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确认
企
业的主业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引导企业投资向主业集中,
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齐中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