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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国际
贸易。以质量安全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
措施,已演变为农产品
最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据统计,200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因技术性贸易
壁垒损失90亿美元,
2003年损失170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成为遭受技
术性贸易壁垒伤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标准在矛盾中失掉权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矛盾、重复、交叉现象非常严重,这是影
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权威性的主要问
题。
首先看国家标准。比如“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与“食
品卫生系列国家标准”之间的矛盾。“食品
卫生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蔬菜安全性规定的卫生指标,有16项在《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
安全要求》(GB1
8406.1~2001)中没有规定。若依据食品卫生系列标
准,检查番茄的安全性需要检验48项卫生指标,而依据G
B18406.1~2001
却只需检验36项卫生指标,两者相差12项指标。再如“食品卫生系列国
家标准”对水果
规定的农药残留指标有58种之多,而《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却只规
定了20种农药残留
指标。面对两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到底应该依据哪一个呢?
其次再说行业标准。《荔枝》(NY/T515~2002)和《无公害食品
荔枝》(NY/T5173~2
002)分别对荔枝规定了16项和15项卫生指标,两
者的一些指标相同,而其中有几项指标荔枝标准有要求,无公害荔
枝标
准却无。若用《无公害食品荔枝》做依据检验荔枝的安全性,即使各项
指标都合格,可以称为“无公害食品荔枝”,
然而,这个合格的“无公
害食品荔枝”却很可能不符合“荔枝”,因为有几项“荔枝”要求的卫
生指标没有检测。在这种
情况下,不合格的“荔枝”却成了合格的“无
公害食品荔枝”了!
可见,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
的程度。难怪有人这么说:“有标不可依,
有标不能依;不依标不行,
依标也不行。”这种全方位、低水平、多层次重复交叉冲突的局面,严
重违反了标准化简化、
统一、协调的基本原理。
规范标准需要“统一”的框架
标准是重要的技术基础,质量安全标准是评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
据,在我国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
作。
首先,要按照标准化简化、统一、协调的基本原理,清理整顿我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把几个相互重复的系
列标准归类合并,抽出其中
有关安全卫生的指标内容,形成统一权威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而且,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
这个标准应为强制性。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标
准应以“食品卫生系列国家标准”和“无公害农产品系列国家标准”的
安全卫生指标为基础,以“无公害食品系列行业标准”、“A级绿色食
品系列行业标准”和“普通农产品系列标准”中的安
全卫生指标为参考。
其次,对“无公害食品系列行业标准”、“普通农产品系列标准”(包
括国家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
)中有关农产品感官品质的指标内容进行
分析综合,形成统一权威的农产品感官品质方面的系列标准,这个系列
的标准为
推荐性。将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和推荐性的农产品感
官品质标准,共同搭建成我国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基本框
架。合格的农产品就是安全卫生指标要符合强制性农产品安全卫生要求,
感官品质指标要符合农产品感官品质标
准的要求。第三,一定要按照我
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
一发布”的要求,
并充分发挥农业部门作为农业标准化工作主力军的作
用,理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注意参考国际标准
另外,我国原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卫生指标多是计划经济条
件下形成的,基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更不符合加入WTO以来的国
际农产品贸易环境。为了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贸易市场
需要,在建立我国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还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积极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有毒有害物质(特别农药、兽药
、
重金属、添加剂等)残留限量标准,要尽量与CAC(食品法典委员会)
的标准保持一致。第二,注意结合我国的农药
、兽药登记管理情况,以
及我国的农药、兽药的实际使用情况,尽量提高限量指标的科学性、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一定要
改变一个限量指标几乎适用所有农产品的现象。
第三,紧密结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把卫生指标的制定与我国农产品的
进
出口情况结合起来。特别要结合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别,针对
其具体需要制定限量指标,这是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技术性贸
易作用的关键。丁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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