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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
法》)开始实施。商务部官员称,这一举措标志着外贸"黑名单"制度的确立。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将受重罚按照商务部解释,所谓"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
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 票面价值的行为。
据介绍,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
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就恰恰出现在自制出口发票环节。
据了解,由于一些国家海关制度尚不完善以及进口税率较高,一些中国企业在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往往会应
不法进口商要求提供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达到逃漏进口税的目的。
因此,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商务部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
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
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
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有异议可听证或诉讼记者了解到,按照《暂行办法》,外贸经营者如出现涉嫌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将由商
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
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
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
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
,商务部将终止调查。
如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
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将终止
调查。
在将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
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低开出口发票损害我国外贸秩序商务部官员称,近几年,对外贸易领域中以低开出口发票等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
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是造成我国与一些
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上述国家限制我国商品进入、频繁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甚至影
响到一些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据了解,近几年,土耳其、南非等国政府和企业协会多次反映我国企业低开出口发票、逃漏其国内进口关税问题
,希望我国政府尽快找出解决办法。
商务部官员称,出台《暂行办法》就是希望能够在外贸领域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积极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
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同时,也表明我国政府在治理低开出
口发票问题上积极合作的态度,减少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张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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