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记者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一年多召回37万余辆2004年3月12日,我国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涉及召回车辆37万余辆。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多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导致9起事故,占总数的19.1%;营运车辆肇事突出,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1.7%和60%。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M2、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还将针对给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对召回要理性思考虽然,汽车召回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但众多消费者对此还是褒贬不一。有的消费者认为,召回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而一位车商表示,在国内召回的汽车产品,大多都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且对安全性影响不大。他认为国内还没有任何厂家愿意告诉消费者———车子出了大问题,我们提回去,换台新的给你。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人员认为,对汽车厂商来说,如果只当召回是走过场,而非真心实意为客户提供服务,那是一种只算小账的短视行为。一旦遭到消费者的投诉,在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下被强制召回,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其品牌形象及市场口碑会在消费者心目中打折扣。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