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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
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全面体现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非审慎性规定、对外资银行实行国
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了外资银行初次
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 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在履行世贸承诺基础上,《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
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
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细则》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本外币并表监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
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中国银监会对其实施合并监管。
同时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明确总代表处的职能转入改制后的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指定的管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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