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讯】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
标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并于
2006年11月1日施行。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
本比例要求,由原征
求意见稿的净资本比例1%增至5%;同时降低了经
营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自营证券 、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
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
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
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
高风险调整比例。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
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
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
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