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讯】在日前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
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优先保护
10万元以下小额个人债
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申请使用紧急救助资金的相关程序。
《办法》规定,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时,须由
地方政府支付的收购款应该到位。地方政府
收购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
的,托管清算机构可在中央承 担的资金限额内先收购10万元以下小额个
人债权,地方政府收
购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收购10万元以下未收购部分
和10万元以上大额个人债权。
另外,托管清算机构向保护基金公司承借保护基金,借款利率按人
民银行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优惠165
个基点执行。托管清算机构承
借保护基金,其开立的保护基金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利息用于偿还应付保
护基金公司的借款利
息。
《办法》明确,因被处置证券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保证其正常经纪
业务客户柜台支付需要,可能引发挤兑风险
的,托管清算机构可以在已
批准使用的保护基金额度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紧急救助资金使用申
请,同时应提交紧急救
助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紧急救助资金划拨和客户
取款的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