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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如果因为资金流动性的需要,货币基金需要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谁来承担?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最新
通知明确规定:因提前支取导致的货币基金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公司
承担。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长远发展,
证监会基金管理部6月19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有
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有关事项做出规
定。
通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
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通知还要求,基金托管银行未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要求,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关定期存款
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应尽快签署。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协议中承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
息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若上述协议未能签署,则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
月后,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基金托管银行应承
担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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