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证监会又公 布了两个相关配套文件,分别对上市申请文件和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 做了严格的规范。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1号文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 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赢利预测报告(如有)应 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9号文规定, 发行人报送的申请 文件一经受理,未经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换。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