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以规范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保护股东 利益为目的,相对于2000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更侧重于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
据了解,股东大会规则修改的具体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临时股东大 会"十五日"。
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次序。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0 %以上股份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
明确了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将临时提案以书 面的形式提交召集人。除了上述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股东大会规则确定"现场开会 为基础,非现场为补充"的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