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1月1日报道】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06年12月31日表示,税务总局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 自行申报口径,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 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 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三个通知,规定从1994年 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 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陈二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