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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本报记者 孙汝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两税合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草案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基本税率:25%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草案将基本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表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优惠:整合优惠政策 照顾老企业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金人庆表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享受低税率5年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管辖权:
地域管辖、居民管辖相结合
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征收管理:加强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金人庆说,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两税合并:必要性与有利时机
金人庆说,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金人庆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金人庆说,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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