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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自今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原来的再就业政策,推出新
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扶持和帮助下岗人员,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促进下岗人员实
现再就业。
吸纳下岗人员可抵扣多种税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
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一次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
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
安置富余人员可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
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
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
承包的除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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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范围扩大减税方式改按人头计在新政策中,除原有的"国有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
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外,新政策还规定将
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
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老政策基础之上,进一步予以调
整,修正部分再就业税收减免口径,将企业
所得税减免由原来的新办、
现有企业类型区分和达到规定比例予以全部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方式改为
现在的按每人定额方式
予以减免,有效地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再就业政策
规避应纳税款。
(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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