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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出台 侵犯老人隐私应赔偿

http://www.sina.net 2008年10月07日 10:21 京华时报


  昨天,市民政局宣布,本市首个养老服务合同范本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天开始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推荐使用。该合同范本指出,养老机构侵犯老人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人李邦华介绍,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付费方式及相关特征,制定了4类能普遍适用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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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对签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予以明确。范本规定,甲方(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入住老人)隐私权或人格尊严,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李邦华说,为规避监护人将老人送进养老院后不闻不问的现象,合同还规定,当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须去医院治疗时,如监护人或家属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在陪同乙方到医疗机构急救的同时,应尽快与乙方其他家属取得联系,同时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

  新闻附件

  4类合同范本适用范围

  A类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入住老年人;

  B类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的入住老年人;

  C类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需要丙方(监护人或家属)作为其共同支付人的入住老年人;

  D类合同:适用于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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