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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7日,班加罗尔中央丝绸行会提起对中国出口至印度的丝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18日,印度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坯布发起反倾销。根据公告显示:涉案产品为重量为20-100克/米、税则号5007项下的丝绸坯布;据中国海关统计,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美元。产业损害调查期及倾销调查期均为18个月,市场经济问卷及相关证据材料必须 与自公告发出之日起40日内提交。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在立案调查后,印度商业与工业部(商工部)将审查被控方是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绸缎销往印度市场,即涉案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将同时审查该出口行为对印度绸缎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2006年5月31日,印度海关发布公告,称已接受印度反倾销局建议,并自2006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坯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出口到岸价格低于最低限价,则按差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案例评述
我们知道,反倾销调查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对于企业来讲,应对反倾销是一场“勇敢者的游戏”。对于此案,企业可进行两种选择:1.积极主动应诉;2.从此放弃印度丝绸市场。企业应诉可能出现三种结果:1.应诉企业积极应诉,陈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状况,获得比较低的单独税率,而且该较低的单独税率只适用于本企业,同其他企业相比会在印度市场上取得一定的比较优势;2.反倾销调查后,调查机关裁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诉企业与未应诉企业都不能被征收反倾销税;3.应诉企业未能获得单独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
企业要争取的是前两种结果。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使企业能够获得较低的单独税率或避免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关键。因此在积极应诉之前,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确定被调查产品范围
反倾销调查对涉案产品范围的确认,不完全依赖于海关税则号,而是要根据印度国内产业申请书及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发布的立案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予以确认。要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文件,确认调查企业生产或出口的哪些丝绸产品在被调查范围之内。
2.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必须充分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否则,将被适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其结果必然会被裁定较高的倾销幅度。印度关于认定市场经济地位共有四条标准(1)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的成本)、投入、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是否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做出,是否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是否排除了政府实质性干预,主要投入成本是否完全反映了市场价值;(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情况是否完全脱离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在资产折旧、冲销、抵债支付等环节是否存在重大扭曲;(3)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的规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否得到有效保证;(4)企业出口产品的货币兑换是否按照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是否有违规和违法行为发生。
3.有效降低涉案产品正常价值
针对被调查丝绸产品的描述,尽最大努力找出出口至印度的产品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描述的产品的各个不同点,在计算正常价值过程中,对因产品差异所产生的正常价值的不同进行合理地调整,从而降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些不同点包括:(1)物理特性不同,如颜色、形状、尺寸大小、重量、规格、等级、原料配比、生产工艺等等不同;(2)销售渠道不同,如批发和零售的不同,直销和分销的不同,大众商场和专卖店的不同等等;(3)消费者对产品预期不同;(4)产品最终用途不同;(5)产品生产工艺不同,如生产设备的不同,生产工序的不同等。
另外,还要证明印度国内的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贸易提示
1.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团结起来据理抗辩,争取市场经济待遇
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外国投资者宁愿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因此中国企业应该首先优化出口经营机制,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尽量避免因自身的因素而引起反倾销。因此,针对中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现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国内相关反倾销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反倾销抗辩权利,同时充分利用现行的有关反倾销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诉。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企业应该加强自律的同时,更应该注重集体的力量,成立类似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组织,利用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对付反倾销。
2.企业应当提升除价格以外的内在竞争力,改变中国产品低价形象
同时,为避免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企业应当拓展经营思路,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市场观念,从产品的质量、外观、包装、性能等多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要注重品牌的建立与培养,改变中国产品的总体形象;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聘请专业的人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建立或积极参与有一定规模的行业联合组织,针对反倾销制定全行业的价格规则,减少国内同行业之间价格的无序竞争;在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尽快达到市场化的标准,为全面争取市场经济资格奠定基础,也为在个案反倾销调查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创造条件。
3.企业应当建立通畅的预警机制
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在政府和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方面,另外还有我国企业、出口商和外国的进口商方面;律师之间,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和各主要出口企业方面,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方面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尽量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作好应诉准备工作。
4.学会主动出击,对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我国企业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武器,针对外国企业在华的倾销行为勇敢地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保护国内市场。如前所述,日本从曾经的反倾销受害国到如今也加入挥舞反倾销大棒的阵营中,就非常值得我国企业深思。针对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我国企业主要应当弥补以下方面的不足:(1)国内企业要在竞争的基础上同舟共济。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中国企业不仅要学会竞争,也要学会同舟共济。(2)重视研究国外竞争对手和市场。提出反倾销申请,必须研究外国竞争对手的有关情况。(3)转变竞争观念,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与科技进步。我国企业的产品与进口产品相比,在非价格竞争方面,如售后服务等方面有相当的差距。这种劣势不利于我们认定进口产品倾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王海军
贸易小贴士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从1979年8月至去年底,共有30多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累计达480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占世界反倾销案件中的比例由20世纪80年代的3.6%猛增至目前的13.3%,远远超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反倾销对我国企业而言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办法,用印度等国的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或成本来“替代”我国涉案企业的成本。替代国办法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但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美国和欧盟等成员方在今后15年内仍将继续对我国采用“替代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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