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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Case Synopsis
中国一家展商在德国国际展会上带去其产品宣传册,在宣传册上有一个产品,这个产品展商自己其实并不生产,只是将此图片印在宣传册上,想借参展考察此产品的市场,如果有人订货就生产。还有一个想法是,向客户证明本公司有这个生产能力。
参展第一天,就有外国参展者来到展台,询问是否可以订购此产品,中国展商答复可以并报价。等中国公司报完价后,外国参观者说他们拥有此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该公司将此图片撕掉,中国展商照办了。
第二天,中国展商收到当地法院的临时禁令。中国公司被禁止展出有此产品的图片。中国公司觉得很委屈,因为第一,并没有生产这个产品;第二,外方提出要求以后,他们也马上将图片撕掉了。因此,对法院仍然下达临时禁令不理解。
评析 Case Analyse
此展商将侵权产品的图片印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不可否认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对方对争议产品确实拥有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有权禁止第三者使用此外观设计专利。所谓使用行为,不仅仅是生产、销售行为,对此产品通过产品宣传册做推销宣传,或者通过第三者做这些事情都是侵权行为。根据德国和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法,权利所有人有权在发现第三者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其专利时,禁止其继续使用。如果是故意侵权,并且给专利所有人造成损失,专利所有人还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此案中国展商虽然立刻将相关图片撕掉,但是专利所有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因为侵权事实已经成立,有了这个事实,专利所有人就可以立刻向法院要求下达临时禁令。 只有在侵权者在停止侵权的声明上签了字,并且保证如果再次重犯,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违约罚款,而且此声明也上交法院时,法院才会驳回临时禁令申请。通常有些德国律师事务所会在提出警告的同时,就立刻向法院申请下达临时禁令。为了避免收到临时禁令,建议中国公司在侵权事实很明显的时候,在对方规定期限内签订停止侵权声明。
同警告函相比,临时禁令的威慑力要大得多。临时禁令是法院命令,如果不遵守,法院可以罚款,最高数额可以达到二十五万欧元;或者监禁,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所以临时禁令下达后必须立刻遵守。
但是临时禁令绝大部分仅仅是法院根据申请者一面之辞,由于时间紧促,未经听取被申请者的辩护,做出的决定。所以,临时禁令不能被当成最后定音。如果中国展商有疑问,特别是在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可以争取的空间是有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在德国或者欧盟,同中国一样,在登记注册时并没有经过实质性检查,专利局只检查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很有可能对方的外观设计并不具备新颖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所谓的“垃圾专利”, 他的要求也是无理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立法的原则是要在模仿自由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付出的劳动之间找一个平衡点。德国法院审判的趋势是,在权衡利益时, 越来越重视模仿自由的原则。 因为要进步,就必须模仿。只有在被模仿的产品在同类产品相比中,有特别突出的特点,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启示 Revelation
中国公司收到临时禁令以后,有的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认为下一次换一个名字来参展就没事了,这种态度是比较短视的。一来,每次参展都有投资,品牌效应要靠长期的交往才能建立起来。二来,外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久经熏陶,已经学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会在中国雇用调查员,对中国公司作详细的调查,因此也掌握相应的信息。
知识产权的争议同物权争议相比,并不是黑白分明。法律在保护权利所有人在设计创新付出的同时,也要权衡公共利益, 社会要尽快地从创新中受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模仿自由。中国展商要在侵权事实并不明确时,敢于应诉。并不是谁先告状,谁就一定有理。
在中国展商中,可能有一种看法,临时禁令只是临时的,过了6个月就无效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德国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04年左右有过一次修改,通过这次修改,临时禁令不再是仅仅限于6个月内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接受临时禁令,像上面的展商,仅仅停止对争议产品做宣传,并不等于此案已经了结。因为在德国,败诉方要承担法院受理费和对方律师费,展商还要支付这笔费用。这个费用并不是无底洞,是可以计算出来。如果仅仅因为躲避这个费用,改头换面,放弃至今为止的付出和劳动,其实得不偿失。商场如战场,胜败乃兵家常事,对中国展商来说,重要的是处理好临时禁令以后,还可以继续在德国乃至欧盟市场上做下去。德国科隆朱氏律师事务所 朱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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